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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乐鱼体育官方网站云天化(600096):云天化: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发布时间:2023-06-29 10:32浏览次数: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年 3月 29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年 4月 25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年 4月 19日下发了《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行人于 2023年 4月 28日披露了《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审核问询函》所列示的有关问题及发行人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及期后的有关重大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根据核查的有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当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释义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控股股东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化集团)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0.00万元(含本数),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请发行人说明:(1)云天化集团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2)云天化集团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3)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天化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9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发行人与云天化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云天化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5亿元(含本数)。

  本所律师查阅了云天化集团的营业执照和财务报表,云天化集团于 1997年成立,截至 2023年 3 月 31日,注册资本为 449,7063,878元,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104,069,704,823.63元,未经审计净资产为 28,843,078,583.75元,未经审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计营业收入为 22,068,693,461.40元,未经审计净利润为 1,892,054,124.34元。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2022年对云天化集团主体及相关债项的评级,云天化集团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级,评级展望稳定。经查询,云天化集团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云天化集团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且资信良好,具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能力。

  1,060,436.80万元,其中受限货币资金为332,254.31万元,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充足,作为云南省省属国资企业,融资渠道较为丰富,资金来源能够覆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金额。针对认购对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的事宜,云天化集团已于2023年3月8日出具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认购云天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本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云天化及其关联方(发行对象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云天化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形。本公司资产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具备按时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能力,不存在对本次认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

  因此,云天化集团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二)云天化集团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云天化集团出具的《承诺函》,云天化集团自承诺函出具之日(2023年 5月 17日)前六个月至今不存在减持股票的情形。根据云天化集团出具的《承诺函》,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云天化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六个月内,云天化集团承诺不主动减持云天化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也不安排任何主动减持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于 2022年 11月 1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 2023年 3月 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 2023年 5月 1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 2023年 3月 24日召开的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云天化集团已于 2023年 5月 17日出具如下《承诺函》并披露如下: “本公司作为云天化的控股股东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特承诺如下:

  1.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至今,本公司及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云天化股票的情形。

  2.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云天化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六个月内,公司及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主动减持云天化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也不安排任何主动减持的计划。

  3. 公司及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4.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主动减持云天化股票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因主动减持云天化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云天化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承诺,云天化集团自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减持股票的情形。此外,云天化集团于 2022 年 3月 28日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以下简称“22云化 EB”),期限 3年,换股期自 2022年 9月 28日至 2025年 3月 27日,22云化 EB发行时间距本次发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者选择换股,系 22云化 EB发行时即被赋予的权利,无需经过云天化集团同意,不属于云天化集团主动卖出股票的行为,不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不属于上述承诺中的主动减持行为或主动减持计划。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天化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发行人与云天化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云天化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5亿元(含本数),云天化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5.5亿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照此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天化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云天化集团符合以下条件:

  1. 《本次发行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告前,云天化集团持有发行人38.12%的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5.5亿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假设以 2023年 4月 30日为定价基准日,按照该定价基准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计算,并假设 22云化 EB以 25.75元/股完成全部转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天化集团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且认购后持股比例超过 30%。

  2. 2023年 3月 24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决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议案,云天化集团承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5亿元(含本数),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云天化集团已出具如下承诺:“……在云天化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的转让,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因此,云天化集团因认购发行人向其发行的新股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天化集团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且认购后持股比例超过 30%。云天化集团承诺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四)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9条的相关规定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董事会决议确定认购对象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进行信息披露和核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发行人应当披露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认购对象应当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三)不当利益输送。

  认购对象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的,应当穿透核查至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中介机构对认购对象进行核查时,应当关注是否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是否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并出具专项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中董事会决议确定的认购对象为云天化集团,具体情况如下:

  云天化集团已出具《承诺函》:“1.·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认购云天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本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接使用云天化及其关联方(发行对象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云天化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形。2. 本公司资产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具备按时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能力,不存在对本次认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3. 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况: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天化股份;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通过本公司违规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天化股份;③不当利益输送……”。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发行对象及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情况”之“二、本次发行对象云天化集团的认购资金来源符合相关要求”披露了上述云天化集团出具的承诺事项。此外,公司于 2022年 11月 17日发布公告,公司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投资、投资咨询,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及科技咨询服务;房屋租 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化工产品、化 肥、塑料及其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磷矿石,压缩气体和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毒害品, 腐蚀品,化工设备;经营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出口化工产品、化 肥、塑料及其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化工设备。进口原辅材 料、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磷矿石销售;压力容器、工业气体、磷矿 石加工(限下属企业凭许可经营);对于汽车运输、起重货物、饮 食、住宿、物业管理等进行投资管理,经营贵金属、矿产品、煤 炭、焦炭、钢材、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 品、金属矿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云天化集团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云天化集团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

  本部分所列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行人及其除云天化集团外的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向认购对象承诺收益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的情形。云天化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函》并公开披露,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公司股票的主动减持情况或安排任何主动减持计划。22云化 EB发行时间距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召开日、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超过 6个月以上,若后续投资者选择换股,无需经过云天化集团同意,不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日作为定价基准日,按照该定价基准日前 20日交易均价 8折计算,并假设 22云化 EB以 25.75元/股完成全部转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天化集团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且认购后持股比例超过 30%。云天化集团承诺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云天化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完成后,云天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的转让,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云天化集团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云天化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国资委,云天化集团上层穿透的最终持有人均为国资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云天化集团已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况: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天化股份;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通过本公司违规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天化股份;③不当利益输送。经前述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9条相关规定。

  根据申报材料,聚能新材项目实施主体为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新材),目前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已与华友控股签订了《关于磷酸铁、磷酸铁锂项目合作意向协议》,双方合作共同推动 50万吨/年磷酸铁项目、50万吨/年磷酸铁锂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目前,聚能新材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聚能新材将成为发行人控股 51%,华友控股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友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友山)持股 49%的合资企业。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旗下上市公司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年末,公司资产 为 1,105.92亿元,营业收入为 630.34亿元,净利润为 57.07亿元,归母 净利润为 39.10亿元。

  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 1994年,总部位于浙江省桐乡市。集团 经过 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大型 投资集团。旗下公司产品主要围绕锂电材料产业展开,涉及钴镍资源开 发、有色冶金、三元及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制造、锂电铜箔、回收利用等 锂电材料产业全领域。“十三五”以来,华友开启二次创业,加快转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发展,集中优势进军三元正极材料和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市场,旗下上市 公司华友钴业市值接近 1000亿,成为锂电材料一体化全球龙头企业, 从钴业龙头蜕变为锂电材料领导者。

  公司经过 20年发展,形成了总部在桐乡,资源在海外,市场在全球的 一体化产业布局,是全球新能源锂电材料行业一体化经营的龙头企业, 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布局海外资源,具有领先的成本优势、产品优势、 技术优势和产业链优势。旗下上市公司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元 前驱体产品已经进入到 LG化学、SK、宁德时代、比亚迪等 全球头部 动力电池的核心产业链,产品已开始大规模应用到大众 MEB平台、雷 诺日产联盟、沃尔沃、路虎捷豹等欧美高端电动汽车,并与特斯拉签订 了供货框架协议,进入特斯拉核心供应链,为后期磷酸铁锂开拓下游市 场提供巨大空间,从而带动磷酸铁的生产和销售。另外其全资子公司内 蒙古圣钒科技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的专业材料供应商,年产 50000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该公司磷酸铁锂技术先进、产品领先、成本领先。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 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华友控股集团子公司内蒙古圣钒科技为基础,内蒙古鄂尔多斯、广 西、湖北、云南等项目为后发的产业布局,部署产能百万吨、产值千亿 级的发展规划,落地后将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

  华友控股旗下公司产品主要围绕锂电材料产业展开,旗下上市公司华友钴业作为锂电材料一体化全球龙头企业,从钴业龙头蜕变为锂电材料领导者。由于磷酸铁是合成磷酸铁锂的前驱体,在目前的磷酸铁锂材料中成本占比约 30%-40%,云天化是我国磷矿企业龙头,具备一定的资源优势,并依托自有磷矿资源大力发展高附加值下游领域。为了整合双方资源,搭建产业集群,共同推动磷酸铁、磷酸铁锂产业合作,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满足公司布局新能源材料产业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2022年 9月 29日,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友控股在云南省昆明市签订《关于磷酸铁、磷酸铁锂项目合作意向协议》。合作双方将发挥各自在资源、人才、技术、市场方面的优势,共同推动磷酸铁、磷酸铁锂产业合作,就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明确合作范围和内容,梳理工作程序和步骤,提出合作前提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要求等内容形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意向协议。

  云天化此前布局新能源主要围绕磷酸铁进行,这次和华友控股合作后将涉足磷酸铁锂领域,而华友控股则在新能源锂电材料全产业链上再进一步。双方拟通过磷酸铁、磷酸铁锂产业合作,构建更加完备和更具竞争力的产业生态链,推动 50万吨/年磷酸铁项目、50万吨/年磷酸铁锂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根据《关于磷酸铁、磷酸铁锂项目合作意向协议》约定,华友控股通过公开交易市场受让公司持有的聚能新材 49%股权,公司受让华友控股持有的云南友天 49%股权。双方通过磷酸铁、磷酸铁锂产业合作,构建更加完备和更具竞争力的产业生态链,推动 50万吨/年磷酸铁项目、50万吨/年磷酸铁锂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与华友控股、浙江友山签署的《合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在华友控股全资子公司浙江友山受让股权前注册资本由云天化全部认缴。浙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友山在产权交易所摘牌聚能新材 49%股权成功后,按时足额缴纳股权转让价款。

  按照约定,云天化同步受让浙江友山下属公司云南友天 49%股权。根据两家合资公司实际的资金需要,双方股东按照认缴股权比例分期同步缴纳注册资本金,对于聚能新材,聚能新材董事会应在 2023年 4月 20日前向全体股东发送总额为 1.2亿元人民币的资本金缴款通知书,各股东按其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实缴出资以达到该总额。股东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 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完成实缴出资。剩余资本金的缴纳,由各股东另行协商确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云天化与浙江友山已签署产权转让协议,浙江友山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聚能新材的注册资本为 10.00亿元,其中 1.80亿元注册资本已完成实际缴纳。双方一致同意待聚能新材工商变更完成后统一完成上述 1.2亿元资本金缴款,云南友天届时也同步完成对应注册资本金缴纳。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按认缴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及亏损。双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对应的出资额为限,合资公司对其债权人的责任限于其全部资产。

  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25年,自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双方应在本合资合同期限届满前 2年,商讨是否延长合资期限。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资期限,经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期限届满前 6个月向合资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任一方不同意延长期限,则应依照本合资合同约定进行清算。

  合资公司产品由合资公司自建的销售团队进行销售,产品销售按市场化机制定价,同等条件下,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对合资公司产品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次募投项目中聚能新材 20万吨磷酸铁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20.00亿元,由发行人以实缴注册资本和借款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其中实缴注册资本为 3.60亿元,浙江友山同比例实缴,双方实缴注册资本价格均为 1元/股。

  其余部分通过借款方式实施,浙江友山不提供借款,由华友控股代替浙江友山按其持股比例进行担保,资金借款利率按借款日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一年期以内(含)参照一年期 LPR,超过一年期,参照五年期 LPR),最终具体资金借款利率,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在聚能新材按照借款协议全额归还公司借款以及利息费用前,各方不就聚能新材的利润进行分配。

  经查阅公司公告信息、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2023年 1月 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在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子公司聚能新材 49%股权,华友控股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友山最终摘牌。

  2023年 3月 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合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议案》,为加快推进聚能新材磷酸铁项目建设,强化合资公司管理,打通产业上下游协同关系,同意公司与华友控股签订《合资合同》,并就该合同与华友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友山签订《补充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双方合资合作事宜已通过反垄断审查,双方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完成相关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正在办理后续工商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聚能新材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 51%,浙江友山持股 49%的合资企业。

  (四)募投项目实施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8条的相关规定

  云天化实施本次发行相关募投项目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 8条关于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具体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聚能新材“20万吨/年磷酸铁电池新材料前驱体项 目”、 天安化工“建设 20万吨/年电池新材料前 驱体装置”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一、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 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 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但是,以 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拟通过参股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上市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该参股 公司开展主营业务;2. 上市公司能够对募 集资金进行有效监管;3. 上市公司能够参 与该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4.该 参股公司有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二) 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

  符合。本次募投项目聚能新材“20万吨/年磷酸铁 电池新材料前驱体项目”、 天安化工“建设 20万 吨/年电池新材料前驱体装置”项目,天安化工为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聚能新材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均为发行人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因此发行 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

  二、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 师应当关注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 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并就其他股东是否 属于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 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符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聚能新材 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成 后,聚能新材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 51%的合资企 业。发行人拥有聚能新材的控制权,符合法规规 定。

  三、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 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 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 率)。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 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并发表意见。

  符合。“20万吨/年磷酸铁电池新材料前驱体项 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聚能新材。根据 公司与华友控股、浙江友山签署的《合资合同》 以及补充协议约定,本次募投项目聚能新材“20 万吨/年磷酸铁电池新材料前驱体项目”拟使用募 集资金不超过 20.00亿元,由发行人以实缴注册资 本和借款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其中实缴注册资本 为 3.60亿元,浙江友山同比例实缴,双方实缴注 册资本价格均为 1元/股。其余部分通过借款方式 实施,浙江友山不提供借款,由华友控股代替浙 江友山按其持股比例进行担保,资金借款利率按 借款日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确定(一年期以内(含)参照一年期 LPR,超过一年期,参照五年期 LPR),最终具 体资金借款利率,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 在聚能新材按照借款协议全额归还公司借款以及 利息费用前,各方不就聚能新材的利润进行分 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发 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披露或核查以下事 项:(一)发行人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 情况,共同设立公司的原因、背景、必要 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 通过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 和合理性;(二)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 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并 对上述事项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防范措施的有 效性发表意见。

  不适用。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 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发行人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及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发行人、天安化工、聚能新材等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将严格遵守并监督天安化工、聚能新材等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华友控股旗下公司产品主要围绕锂电材料产业展开,是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在业务、人员和技术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厚的优势资源。云天化作为磷矿企业龙头,具备一定的资源优势,并依托自有磷矿资源大力发展高附加值下游领域。为了整合双方资源,搭建产业集群,共同推动磷酸铁、磷酸铁锂产业合作,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根据《关于磷酸铁、磷酸铁锂项目合作意向协议》约定,华友控股通过公开交易市场受让公司持有的聚能新材 49%股权,公司受让华友控股持有的云南友天 49%股权,推动 50万吨/年磷酸铁项目、50万吨/年磷酸铁锂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双方的合作模式与公司发展目标及发展阶段相匹配,相关交易真实,符合商业逻辑;根据《合资合同》及补充协议,浙江友山同比例实缴注册资本,不同比例提供借款,由华友控股代替浙江友山按其持股比例进行担保,资金借款利率按借款日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条件公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双方合资合作事宜已通过反垄断审查,双方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完成相关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正在办理后续工商登记手续,预计不存在障碍。发行人与华友控股合作并通过非全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8条的相关规定。

  内,云天化集团承诺把云天化集团在天能矿业中 的权益依法转让予云天化或第三方,以防止未来 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

  就天裕矿业,本公司将继续积极推动其在建 项目的建设,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三年内,如天 裕矿业在资产权属等方面具备注入云天化的条 件,则本公司承诺把本公司在天裕矿业中的权益 依法转让予云天化;如天裕矿业在资产权属等方 面不具备注入云天化的条件,则本公司承诺把本 公司在天裕矿业中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对天裕 矿业依法予以注销,以彻底消除同业竞争。上述 承诺期限已于 2016年 5月 17日届满。 2016年 4月,云天化集团提出新承诺替代原 有承诺。云天化集团提出的替代承诺方案为:就 天裕矿业,自其完成采矿权证办理之日起至天裕 矿业正式投产满一年,且不晚于云天化股东大会 批准本次承诺变更后的五年内,云天化集团承诺 把云天化集团在天裕矿业中的权益依法转让予云 天化或第三方,以彻底消除同业竞争。上诉承诺 期限已于 2021年 4月届满。 2021年 4月,云天化集团将原有承诺变更 为:“2026年 5月 17日前,通过出让控制权或 清算的方式彻底解决天裕矿业同业竞争问题,在 此前天裕矿业不进行磷矿开采和和销售业务。”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 天裕矿业正 在办理破产 清算程序, 自 2022年度 已不纳入云 天化集团合 并报表范 围,与云天 化之间已不 存在同业竞 争情形。

  2014年 5月,云天化集团承诺:“在重大资 产重组完成后五年内,如江川天湖及天宁矿业在 资产权属等方面具备注入云天化的条件,则本公 司承诺把本公司在江川天湖和天宁矿业的股权依 法转让予云天化;如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五年 后,江川天湖及天宁矿业仍不具备注入云天化的 条件,本公司承诺将持有的江川天湖和天宁矿业 的股权依法转让予第三方或促使及保证江川天湖 和天宁矿业不再从事磷矿开采业务。”上述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期限已于 2018年 5月 17日届满。 天宁矿业股权已于 2017年 9月注入上市公 司。2018年 4月,考虑到江川天湖难以满足装入 云天化的条件,云天化集团提出的替代承诺方案 为:本公司承诺在 2020年 5月 17日前将江川天 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公司不再控 制江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 2020年 5月,云天化集团将原承诺变更为: “在 2023年 5月 17日前,云天化集团将江川天 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云天化集团不 再控制江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 2023年 4月 28日,云天化集团将原承诺变 更为:“在 2024年 11月 17日前,云天化集团将 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云天化 集团不再控制江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

  2013年,云天化集团承诺:“云天化集团承 诺在中轻依兰连续实现两年盈利且净资产为正后 的一年内将中轻依兰依法转让予云天化;如中轻 依兰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五年后仍无法连续实现 两年盈利且净资产为正,云天化集团承诺将中轻 依兰或其拥有的全部黄磷资产依法转让予第三 方。”上述承诺期限于 2018年 5月 17日届满。 2018年 4月,云天化集团提出的替代承诺方 案为:“本公司承诺在 2020年 5月 17日前将中 轻依兰相关黄磷资产依法转让给云天化或第三 方,云天化有优先购买权,或促使及保证中轻依 兰在 2020年 5月 17日后不再从事黄磷生产。” 为积极履行承诺,2020年 2月,中轻依兰将 位于昆明海口地区的满足环保政策要求,且具备 盈利能力的 3套黄磷生产装置等资产注入昆明盛

  中轻依兰相 关黄磷资产 已长期未生 产经营,正 在履行破产 清算程序, 已不存在同 业竞争情 形。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 日,该承诺 已履行完 毕。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宏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宏新 材”)。 经 2020年 3月 3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云 南福石科技有限公司以 14,028.65万元收购中轻 依兰全资子公司盛宏新材 100%股权。 对于中轻依兰剩余的 4套黄磷生产装置(该 资产属于中轻依兰全资子公司云南康盛磷业有限 公司),因相关装置后期不能满足环保要求,一 直处于停产状态。2020年 5月,云天化集团将原 承诺变更为:“在 2023年 5月 17日前,如中轻 依兰黄磷资产整改完成,且满足安全环保政策, 并在前一年度实现盈利,在第二年出售给云天化 股份或对外出售,云天化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如 无法达到相关条件,云天化集团承诺对外出售相 关资产,或不再生产黄磷产品。”

  公司将持有的吉林云天化股权转让给云天化集 团。云天化集团承诺:三年内(2023年 12月 31 日以前)将吉林云天化复混肥等化肥相关业务剥 离出售或不再生产化肥产品,出售吉林云天化化 肥相关资产时,公司有优先受让权。

  云南省国资委按照云南省产业整合战略,将 青海云天化相关股权划转至云天化集团。本次划 转完成后,青海云天化成为云天化集团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为有效解决本次无偿 划转导致的同业竞争问题,云天化集团作出如下 承诺: 在符合政策法规、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以及青海云天化核心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瑕 疵的前提下,将在云天化集团取得青海云天化控 制权起的 6个月内,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 定,将所持有的青海云天化的所有股权优先转让 给云天化股份。 在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或云天化股份放

  在云天化集团取得青 海云天化控制权起的 6个月内,或在云天 化集团取得青海云天 化控制权起的 24个 月内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弃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将在云天化集团取得青 海云天化控制权起的 24个月内,向其他无关联 第三方转让对青海云天化的控制权,并在此期间 将云天化集团持有的青海云天化的股权托管给云 天化股份。

  公司与云天化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 关联交易中,为有效解决潜在同业竞争,云天化 集团承诺如下: 在符合政策法规、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前提下,待合资公司取得云南省镇雄县羊 场—芒部磷矿区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后 3年 内,将合资公司的控制权按照如下条件优先注入 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将合资公司股权托管给上市 公司,托管期限为合资公司签订云南省镇雄县羊 场—芒部磷矿区探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 3年。 注入上市公司相关磷矿资产需满足如下条 件: (1)相关磷矿资产已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采矿 许可证; (2)相关磷矿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 在障碍;生产经营相关的核心资产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权属瑕疵。 随着相关磷矿资产的整改、完善及规范工作的不 断推进,云天化集团将持续严格履行解决同业竞 争的承诺,在符合条件后启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的有关工作,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合资公司取得云南省 镇雄县羊场—芒部磷 矿区合法有效的采矿 许可证后 3年内

  2. 相关承诺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及时履行承诺的原因,承诺履行不存在重大障碍,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明确和切实可行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云天化集团下属的天能矿业、江川天湖、吉林云天化在煤矿勘探与开采、磷矿采选和复混肥生产销售业务方面与云天化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相关业务存在一定重合,均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争情形。云天化集团就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向云天化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说明如下:

  2013年 3月,云天化集团承诺将继续积极推进天能矿业勘查工作,在天能矿业矿山建成并正式投产后的三年内,云天化集团承诺把云天化集团在天能矿业中的权益依法转让予云天化或第三方,以防止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天能矿业已经获取煤炭探矿权证,采矿权证尚未进行办理,尚未实质经营,与云天化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由于天能矿业未获得采矿权证等开展煤炭生产的必要资质,未能实现正式投产,未达到承诺履行的条件,该承诺尚在履行期。

  根据云天化集团出具的说明,云天化集团正积极推进天能矿业办理采矿权证,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若后续采矿权证无法办理或者不满足转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云天化集团将加快论证将持有的天能矿业中的权益依法转让给第三方,针对天能矿业的同业竞争承诺履行预计不存在重大障碍。

  该措施计划在天能矿业矿山建成并正式投产后的三年内,云天化集团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发行人或第三方,从而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效果。

  截止目前,天能矿业虽然已经取得煤炭探矿权证,但未获得采矿权证等开展煤炭生产的必要资质,未能实现正式投产,未达到承诺履行的条件,与云天化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此外,若不满足转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将转让给第三方,控股股东实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明确可行。

  2014年 5月,云天化集团承诺:“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五年内,如江川天湖及天宁矿业在资产权属等方面具备注入云天化的条件,则本公司承诺把本公司在江川天湖和天宁矿业的股权依法转让予云天化;如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五年后,江川天湖及天宁矿业仍不具备注入云天化的条件,本公司承诺将持有的江川天湖和天宁矿业的股权依法转让予第三方或促使及保证江川天湖和天宁矿业不再从事磷矿开采业务。”上述承诺期限已于 2018年 5月 17日届满。

  2015-2017年期间,云南省及地方国土及矿权管理部门对采矿权、土地权管理政策发生较大变化,陆续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5〕102号)、《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等管理规定,对矿产证的办理或续办、土地权属备案、矿山企业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等各环节提出更为全面和严格的要求。由于前述新法规政策的颁布,截至 2018年 4月,江川天湖《清水沟磷矿65万吨/年采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备案审批工作尚在申请评价或积极协调过程中。

  此外,由于江川天湖涉及土地等资产权属瑕疵难以及时解决,且江川天湖拥有的磷矿可开采储量较低,未来持续发展能力不足,不满足转入上市公司条件。同时,江川天湖每年为公司提供约 30-40万吨的磷矿石作为原料,一旦停产将影响上市公司磷肥生产原料的稳定供应,也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综合考虑上述实际情况,江川天湖相关权属办理以及国有资产对外转让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2018年 4月,云天化集团对原有承诺进行变更。云天化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1)该措施计划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五年内,云天化集团将江川天湖和天宁矿业的股权转让予云天化或第三方,或促使及保证江川天湖和天宁矿业不再从事磷矿开采业务,从而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效果。

  3)云天化集团已与云天化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托管协议》,云天化集团同意将其持有江川天湖的 55%股权委托给云天化进行管理,云天化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自江川天湖取得的磷矿石除其自用外,将按照市场价格全部销售给云天化及其控股公司,不对外销售。

  4)江川天湖积极推进采矿权、土地权的办理,完成《划定矿区范围》备案和延期;《清水沟磷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清水沟磷矿土地复垦方案》备案证明等合规性证明文件。

  因此,以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明确可行。在承诺期间,云天化集团已将天宁矿业股权注入上市公司。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导致江川天湖涉及的资产权属瑕疵尚未解决,不满足转入上市公司条件。此外,江川天湖每年为公司提供约 30-40万吨的磷矿石作为原料,若停产则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云天化集团对原有承诺进行变更。

  2018年 4月,考虑到江川天湖难以满足装入云天化的条件,云天化集团提出的替代承诺方案为:“本公司承诺在 2020年 5月 17日前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公司不再控制江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018年至 2020年期间,江川天湖积极推进采矿权证到期换证工作,于2019年 8月完成换证,但其矿山所属土地,需继续承担和努力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等权属不清的问题尚未解决,难以寻找投资人出售云天化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未来走向具有不确定性,增大了股权转让难度,导致云天化集团不能按原有时间履行承诺。2020年 4月,云天化集团对原有承诺进行变更。云天化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1)考虑到江川天湖存在土地等权属不清的问题不满足转让至上市公司的条件,云天化集团出具的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计划在 2020年 5月 17日前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从而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效果。

  2)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公司与云天化集团签署《托管协议》,云天化集团将其持有的江川天湖 55%股权继续委托给公司进行管理。云天化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自江川天湖取得的磷矿石除其自用外,将按照市场价格全部销售给云天化及其控股公司,不对外销售。

  3)云天化集团一方面积极寻找意向投资者,对外出售江川天湖股权;另一方面积极推进采矿权证到期并完成换证工作,同时努力协调完善江川天湖现有矿山土地权属等瑕疵。

  因此,以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明确可行。此外,考虑到江川天湖存在土地等权属不清的问题不满足转让至上市公司的条件,此次同业竞争承诺为转让至第三方预计具有可行性,但由于 2019-2020年度磷肥市场整体低迷,磷矿石行业的未来走向具有不确定性,云天化集团未能找到合适的投资人转让江川天湖股权导致同业竞争承诺延期。

  2020年 5月,云天化集团对原承诺进行了延期:“在 2023年 5月 17日前,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云天化集团不再控制江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021年 9月,云天化集团对江川天湖股权进行评估后,拟通过云南省产权交易所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江川天湖部分股权,但江川天湖另一股东对云天化集团出售股权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江川天湖股东会对此次股权转让未形成有效决议。根据《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转让所持云南江川天湖化工有限公司 55%股权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因天湖化工公司股东会未能形成有效决议,本次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完备,目前尚不具备挂牌转让股权的条件”。根据此法律意见,云南省产权交易所对云天化集团公开挂牌出售江川天湖股权的申请不予受理。

  因江川天湖磷矿开采区处于玉溪市江川区西河二库备用水源地附近,导致江川天湖相关磷矿采矿权证于 2023年 1月到期后暂未完成采矿权证的延期换证工作,江川天湖正在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换证,目前磷矿开采工作已暂停。由于江川天湖采矿权证延期换证工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难以寻求股权受让方受让拟出售的相关股权。

  受以上原因影响,云天化集团未能完成原有解决江川天湖同业竞争的承诺中对江川天湖控制权的转让工作。2023年 4月,云天化集团对原有承诺进行变更。云天化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1)云天化集团出具的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计划在 2023年 5月 17日前,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从而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效果。

  2)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公司与云天化集团签署《托管协议》,云天化集团将其持有的江川天湖 55%股权继续委托给公司进行管理。报告期内,江川天湖均按照云天化的生产计划供应磷矿石,未销售给云天化集团内除云天化及下属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

  3)云天化集团已经着手开始安排选聘中介机构对江川天湖进行审计、评估,拟通过股权出售的方式,不再控制江川天湖,同时,积极与有意向购买江川天湖股权的投资人对接,以加快推进解决同业竞争。

  因此,以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明确可行。2021年 9月,云天化集团对江川天湖股权进行评估后,拟通过云南省产权交易所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江川天湖部分股权,由于另一股东对云天化集团出售股权事项提出不同意见,导致云南省产权交易所对云天化集团公开挂牌出售江川天湖股权的申请不予受理。对此,云天化集团多次与江川天湖另一股东进行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方同意云天化集团出让江川天湖的控制权的方案。但由于因江川天湖磷矿开采区处于玉溪市江川区西河二库备用水源地附近,导致江川天湖相关磷矿采矿权证于 2023年 1月到期后暂未完成采矿权证的延期换证工作,江川天湖正在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换证,目前磷矿开采工作已暂停,云天化集团未能找到合适的投资人转让江川天湖股权导致同业竞争承诺延期。

  2023年 4月,云天化集团对原承诺进行了延期:“在 2024年 11月 17日前,云天化集团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云天化集团不再控制江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目前,该承诺尚在履行期。关于江川天湖同业竞争事项解决进展具体参见本题之“(二)已延期的承诺是否存在再次延期的可能性以及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相关措施与此前延期时的措施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是否可以有效履行”之“1. 已延期的承诺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

  承诺履行不存在重大障碍的说明具体参见本题之“(二)已延期的承诺是否存在再次延期的可能性以及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相关措施与此前延期时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措施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是否可以有效履行”之“2. 相关措施与此前延期时的措施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是否可以有效履行”。

  1)云天化集团出具的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计划在 2024年 11月 17日前,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从而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效果。

  2)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公司与云天化集团签署《托管协议》,云天化集团将其持有的江川天湖 55%股权继续委托给公司进行管理。报告期内,江川天湖均按照云天化的生产计划供应磷矿石,未销售给云天化集团内除云天化及下属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

  3)云天化集团已多次与江川天湖另一股东进行沟通协调,并积极协助江川天湖开展采矿权换证的相关工作,以尽快达成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目前,云天化集团已启动开展对江川天湖的审计和股权评估工作,为尽快推进江川天湖股权出售做好准备。

  因此,以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具有有效性。针对履行前次承诺存在障碍的原因,云天化集团制定了明确的后续推进计划,前述措施明确且切实可行。

  吉林云天化主要业务为粮食贸易和复混肥生产销售业务,其复混肥产品与公司主营基础化肥产品有明显差异,且销售区域集中在吉林省及周边地区,并未形成显著的同业竞争,但出于审慎考虑,云天化集团于 2020年 5月 20日出具《承诺函》,三年内(2023年 12月 31日前)将吉林云天化复混肥等相关业务剥离出售或不再生产化肥产品,出售吉林云天化相关资产时,公司有优先受让权。

  为进一步履行承诺,2022年 10月 31日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2年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吉林云天化成立化肥业务全资子公司的提案》,同意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吉林云天化化肥有限公司,将经审计后的化肥板块资产、负债及与之相关的人员、业务重组注入吉林云天化化肥有限公司,目前该承诺尚在履行期。

  经访谈云天化集团投资部并根据云天化集团出具的说明,云天化集团正在加快推进关于解决吉林云天化同业竞争涉及的审计、评估以及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吉林云天化化肥有限公司等事宜,将经审计的化肥板块资产、负债及与之相关的人员、业务重组注入吉林云天化化肥有限公司后,将优先转让至上市公司。上述事宜为云天化集团内部重组,不涉及国资委等外部审议程序,针对吉林云天化的同业竞争承诺履行预计不存在重大障碍。

  1)云天化集团出具的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计划在 2023年 12月 31日前将吉林云天化复混肥等相关业务剥离出售或不再生产化肥产品,从而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效果。

  2)承诺履行期间,公司与吉林云天化签订《托管协议》,吉林云天化将化肥业务交由公司子公司农资连锁托管,相关化肥业务由农资连锁统一管理。

  3)云天化集团已召开董事会,同意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吉林云天化化肥有限公司,将经审计后的化肥板块资产、负债及与之相关的人员、业务重组注入吉林云天化化肥有限公司后将优先转让至上市公司。

  因此,以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具有有效性。云天化集团制定了明确的后续推进计划,前述措施明确且切实可行。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云天化集团与发行人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云天化集团就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向云天化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说明如下: 云天化集团拟与发行人、昭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雄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云南云天化聚磷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由于云天化集团将直接控股合资公司,形成与云天化股份磷矿采选业务的潜在同业竞争事项。该合资公司目前尚未正式设立和经营,云天化集团出具了承诺函: “在符合政策法规、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待合资公司取得云南省镇雄县羊场—芒部磷矿区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后 3年内,将合资公司的控制权按照如下条件优先注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将合资公司股权托管给上市公司,托管期限为合资公司签订云南省镇雄县羊场—芒部磷矿区探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 3年。

  (2)相关磷矿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障碍;生产经营相关的核心资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权属瑕疵。

  随着相关磷矿资产的整改、完善及规范工作的不断推进,云天化集团将持续严格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在符合条件后启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有关工作,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拟共同投资设立的云南云天化聚磷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未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尚未开展具体业务,前述承诺尚在履行期。

  经访谈云天化集团投资部并根据云天化集团出具的说明,目前,云南云天化聚磷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尚未设立,且未开展具体业务。若后续其相关磷矿资产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且相关磷矿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障碍以及重大权属瑕疵。根据当前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审批程序,该合资公司在其取得云南省镇雄县羊场—芒部磷矿区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后 3年内,将合资公司的控制权优先注入上市公司预计不存在重大障碍。

  该措施计划待合资公司取得云南省镇雄县羊场—芒部磷矿区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后 3年内,将合资公司的控制权按照如下条件优先注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将合资公司股权托管给上市公司,托管期限为合资公司签订云南省镇雄县羊场—芒部磷矿区探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 3年,从而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效果。

  截止目前,合资公司尚未设立经营,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未达到承诺履行的条件,与云天化仅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施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明确可行。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为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已出具相关承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合措施及时间安排,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披露,积极推进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未能及时履行系相关客观原因,承诺履行不存在重大障碍,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明确和切实可行。由于政策法规等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承诺未能按期完成的,均依法履行了变更或延期程序,不存在因违反承诺而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二)已延期的承诺是否存在再次延期的可能性以及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相关措施与此前延期时的措施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是否可以有效履行 1. 已延期的承诺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

  截至 2023年 3月末,云天化集团下属的天能矿业、江川天湖、吉林云天化在煤矿勘探与开采、磷矿采选和复混肥生产销售业务方面与云天化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相关业务存在一定重合。此外,云天化集团拟与发行人、昭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雄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云南云天化聚磷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形成与云天化股份磷矿采选业务的潜在同业竞争事项。针对上述云天化集团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的部分业务存在一定重合或者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云天化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其中江川天湖同业竞争承诺涉及多次延期。

  2023年 4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云天化集团拟将原同业竞争承诺的完成期延期 18个月,原承诺变更为:“在 2024年 11月 17日前,云天化集团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云天化集团不再控制江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前述议案经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云天化集团出具的《关于拟延期承诺事项的函》,云天化集团后期拟开展的工作如下:

  ①云天化集团已多次与江川天湖另一股东进行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方同意云天化集团出让江川天湖的控制权的方案。

  ②云天化集团正积极协助江川天湖开展采矿权换证的相关工作,尽快达成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③目前,云天化集团已启动开展对江川天湖的审计和股权评估工作,为尽快推进江川天湖股权出售做好准备。

  ④云天化集团持有的江川天湖股权自 2014年起就已托管给云天化股份,且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江川天湖取得的磷矿石,全部出售给云天化股份及下属子公司,未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在后续承诺期内仍将继续执行。

  因此,云天化集团已针对江川天湖同业竞争制定解决方案以及后续推进计划,且在承诺履行期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目前上述同业竞争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云天化将积极督促并跟进云天化集团解决江川天湖同业竞争进展,若出现不利于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将及时督促云天化集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出替代解决方案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2. 相关措施与此前延期时的措施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是否可以有效履行 (1)相关措施与此前延期时的措施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自 2014年 5月云天化集团出具承诺以来,云天化集团均积极推进解决江川天湖的资产权属瑕疵等可能造成股权转让障碍的事项,并聘请审计、评估机构推进股权挂牌转让事宜。此外,云天化集团持有的江川天湖股权自 2014年起就已托管给云天化,且江川天湖双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取得江川天湖生产的磷矿石,其中云天化集团自江川天湖取得的磷矿石,全部出售给云天化及下属子公司,未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除上述采取的措施外,发行人和云天化集团在不同延期背景下采取的措施差异如下: ①2018年变更同业竞争承诺

  首次出具承诺是 2014年 5月,承诺出具后 2015-2017年期间,云南省及地方国土及矿权管理部门对采矿权、土地权管理政策发生较大变化,陆续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等管理规定,对矿产证的办理或续办、土地权属备案、矿山企业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等各环节提出更为全面和严格的要求。截至 2018年 4月,江川天湖《清水沟磷矿 65万吨/年采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备案审批工作尚在申请评价或积极协调过程中。

  基于上述背景,云天化集团经过谨慎论证后,认为江川天湖存在土地等权属不清的问题不满足转让至上市公司的条件,将原承诺“…如江川天湖及天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天湖和天宁矿业的股权依法转让予云天化…”修订为“本公司承诺在 2020年 5月 17日前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公司不再控制江川天湖,江川天湖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此次延期背景与首次出具承诺背景存在差异。

  在 2018-2020年承诺期间,云天化集团积极推进解决江川天湖股权公开挂牌的权属瑕疵,完成了上次承诺期间未完成的《清水沟磷矿 65万吨/年采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备案审批工作,并于 2019年 8月完成采矿权证换证。但其矿山所属土地,需继续承担和努力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等权属不清的问题尚未解决,难以寻找投资人出售云天化集团持有的股权。

  此外,由于 2019-2020年度磷肥市场整体低迷,磷矿石行业的未来走向具有不确定性,增大了股权转让难度。此次延期背景除权属瑕疵外,还受市场因素影响。此次延期背景与 2018年出具承诺背景存在差异。

  在 2020-2023年承诺期间,磷矿石价格持续攀升,上次承诺期间磷矿石下游磷肥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已经扭转,云天化集团转让江川天湖股权的可能性提高。

  2021年 9月,云天化集团对江川天湖股权进行评估后,拟通过云南省产权交易所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江川天湖部分股权,但江川天湖另一股东对云天化集团出售股权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江川天湖股东会对此次股权转让未形成有效决议,导致云南省产权交易所对云天化集团公开挂牌出售江川天湖股权的申请不予受理。对此,云天化集团多次与江川天湖另一股东进行沟通协调。

  此外,江川天湖磷矿开采区处于玉溪市江川区西河二库备用水源地附近,导致江川天湖相关磷矿采矿权证于 2023年 1月到期后暂未完成采矿权证的延期换证工作,江川天湖正在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换证,目前磷矿开采工作已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暂停。由于江川天湖采矿权证延期换证工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难以寻求股权受让方受让拟出售的相关股权。对此,云天化集团正积极协助江川天湖开展采矿权换证的相关工作。

  因此,此次延期背景除权属瑕疵影响股权出售外,主要系江川天湖另一股东对此次转让事项提出不同意见导致云南省产权交易所对云天化集团公开挂牌出售江川天湖股权的申请不予受理。此外,江川天湖相关磷矿采矿权证,磷矿开采工作暂停导致云天化集团难以寻求股权受让方受让拟出售的相关股权,此次延期背景与 2020年出具承诺背景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云天化集团在首次出具解决江川天湖同业竞争承诺后,积极推进解决江川天湖资产权属瑕疵等可能造成股权转让障碍的事项,但由于采矿权、土地权管理政策以及环保要求等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江川天湖的采矿权证等重要生产资质未能按期办理延期,此外土地等权属不清的问题尚未解决,难以寻找投资人出售云天化集团持有的股权。2018-2020年承诺期间,下游磷肥市场整体低迷,2020-2023年承诺期间,江川天湖另一股东对云天化集团出售股权事项提出不同意见导致云南省产权交易所对云天化集团公开挂牌出售江川天湖股权的申请不予受理,均属于云天化集团在作出承诺时难以预期的事项。由于上述承诺期间的背景发生变化,云天化集团在出具承诺后采取了对应不同的解决措施,存在实质性差异。

  针对江川天湖同业竞争后续履行及进展情况,云天化集团出具说明,“截至目前,云天化集团针对江川天湖同业竞争承诺已取得了如下进展: ①云天化集团已多次与江川天湖另一股东进行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方同意云天化集团出让江川天湖的控制权的方案,目前已取得对方初步同意。

  ②云天化集团正积极协助江川天湖开展采矿权换证的相关工作,预计在2023年 6月前办理完毕,达成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③目前,云天化集团已启动开展对江川天湖的审计和股权评估工作,待采矿权换证工作完成后将着手启动江川天湖公开挂牌等股权转让程序。

  ④云天化集团持有的江川天湖股权自 2014年起就已托管给云天化股份,且江川天湖双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分享江川天湖生产的磷矿石,其中云天化集团自江川天湖取得的磷矿石,全部出售给云天化股份及下属子公司,未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即江川天湖的磷矿石产能 65万吨,占云天化磷矿石 1300万吨产量的5%,影响较小。这 65万吨产量中,云天化集团按照 55%持股比例取得的磷矿石全部销售给云天化及下属子公司,在 2014年出具首次承诺至今持续履行,在后续承诺期内仍将继续执行,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截至 2023年 4月,磷矿石的市场价格较 2020年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云天化集团近期已与意向投资方进行沟通。此次承诺延期 18个月是基于采矿权证换证工作、审计评估工作、以及公开挂牌等股权转让程序预计所需时间,根据目前与江川天湖另一股东以及意向投资方沟通进展,预计在 2024年 11月 17日前,将江川天湖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云天化集团已针对江川天湖同业竞争制定解决方案以及后续推进计划,根据云天化集团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预计前述措施可以有效履行。

  (三)云天化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情形,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云天化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云南省国资委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云天化集团以经营管理为主,主要经营方式为运营国有资产,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主要生产经营磷化工产品,主要产品包括:洗涤 日化产品(洗衣粉、洗涤精),黄酸(日化用品 中间产品 )、食品级磷酸产品等

  主要生产经营磷化工产品,主要产品包括:磷系 阻燃剂、特种磷酸、有机磷化工产品等。主要为 发行人黄磷、磷酸产品的下游深加工产品

  主要从事培育云天化集团对外投资建设项目,目 前主要投资项目包括: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项目 (傣王稻)、农业设施,并运营两只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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